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及其高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居间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十三)期货公司居间人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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