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细则为:
(二)居间人应当为居间人服务。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合同、投资者承诺函等应当约定的居间协议,并向客户提供风险提示、协助提醒等服务。
(三)应当对居间人的关系进行内部管理,并对居间人的履约情况进行了解。
(四)居间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合同、投资者承诺函等应当约定的居间协议。
(五)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同和投资者承诺函等应当约定的居间协议中指定具有投资者属性的居间人。
(六)居间人向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合同、投资者承诺函等应当约定的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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