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期货居间服务业务的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风险承受能力;
2、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符合中行期货交易规定的适当性匹配要求;
3、具有健全的信息系统、网络环境、固定的开户交易系统,具备期货公司网上开户的开户流程;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沟通协作机制和良好的学习能力;
5、专业技能良好,能够了解投资者的操作习惯,知道期货交易是否正常运行,知道何时开始交易,何时停止交易;
6、无**诚信记录,能够不亏损,具有良好的投资记录;
7、操作记录良好,能够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宏观经济情况、产品价格走势等,了解客户交易的习惯,知道何时停止交易,在交易中避免盲目做单,降低投资中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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