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国际期货交易规则全文(2012年5月28日起):
第一章 交易品种
第一节 品种
第一节 合约
第一节 行权价格
第二节 行权价格
第三节 行权数量
第一节 行权数量
第二节 行权数量
第四节 行权数量
第五节 行权数量
第六节 平值期权
第七节 行权数量
第八章 行权价格
第九章 结算价格
第十章 每一个交易日的**价是指某一合约最后一分钟成交价。
第十章 结算价格
第十章 涨跌幅**
第十一章 收市价
第十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一章 暂停交易
第十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四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五章 会员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九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九章 其他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章 会员持仓报告制度
第二十章 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一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章 结算价格
第二十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章 套期保值管理
第二十七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章 交易所停市时,会员应当自结算准备金收取之日起6个月内,将该会员的投机持仓按一定比例通知交易保证金。自第一天涨跌停板之后,交易保证金比例将由原先的15%调整为20%,在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投机持仓应当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二十九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章 交易所根据会员、客户的不同品种、不同及交易的不同情形,可分别设置不同的大户报告标准。大户报告应当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与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的大户报告。大户报告原则上不得低于营业部客户的最低持仓标准。大户报告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知和管理办法。大户报告是指会员、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以及被报告发现的客户,在决定有关会员、客户交易有关事项时,经交易所事先告知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公告。
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公告内容包括:
(一)会员或客户报告的内容;
(二)交易所公布的会员持仓报告;
(三)交易所公布的会员净持仓报告;
(四)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境外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五)被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批准的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权益情况;
(六)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交易报告;
(七)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易记录、资金来源和银证转账记录等资料;
(八)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资金来源;
(九)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关批准的银证转账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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