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管项目资金托管协议》(银监局公告〔2021〕22号)中明确指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告〔2020〕138号)有关规定,资管业务的开展与配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即派出机构验收。当然,这个项目必须在综合评估、规范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备案流程等方面有所考虑。
据了解,资管项目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评估报告。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结果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情况。
(三)非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情况。
(四)相关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交易所的风险警示和终止挂牌品种的风险通知书。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无附件或声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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