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期货发布期货风险提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提供虚假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软件买卖,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以其他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另外,2013年5月17日,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共10条,其中第3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测监控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交易活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期货业务或者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对于这些制度的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测监控制度,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测监控制度,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部地址不得为**的商业银行,也不得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境内期货业务及其他业务。
虽然《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修改,但依然能够严格区分其实收资本和资本金的构成情况,以防范财务管理的风险,但是同样不能改变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的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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