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行为处罚决定书
2018年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对北京一名期货业从业人员利用其期货投资关系之语,招揽自办投资者开户行为,实施私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如下:
一、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行贿所得,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违法所得一倍,行贿所得一倍;
2.对相关部门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100万元,行贿所得一倍;
4.在非法设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的交易,或者非法设立私募基金的行为,给予罚款;
5.未对相关部门处以罚款。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类型有:(一)接受客户委托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以委托形式代客理财;(二)接受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委托形式代客理财的行为;(三)利用资金或者委托关系、**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四)接受委托或者以代理人名义提供资金或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五)向客户交易或者通过资金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六)做市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七)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招揽客户的行为;(八)其他不法行为。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wpmee.com/90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