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期货经营机构更好地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促进期货经营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了《关于做好期货经营机构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有三个比较关键的变化。第一,强化期货公司分类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但要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管理。第二,健全自有的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架构,满足不同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管理需求。第三,优化期货公司的集中度管理。第四,进一步优化期货公司的业务结构。第五,提高期货公司创新业务运行质量。第六,提升期货公司业务规模竞争力。第七,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第八,简化期货经营机构营业场所,简化席位设置,降低经纪业务交易成本。第九,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间的合作。第十,加强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第十一,加大期货公司创新业务投入。第十二,完善期货经营机构间的业务考核评价,提高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投入比例。第十三,加快推进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的**,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第十四,加强期货公司的监管。第十五,加强交易风险监控。第十六,规范期货公司私募、资管、私募、公募等主体的财务管理,提高期货公司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有效性。第十七,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间的合作。第十八,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的服务。第十九,加强和改进期货公司业务竞争力,提升期货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第二十,进一步提升期货公司的竞争力。第十六,完善监督管理期货公司的行为规范,严格期货公司的业务规范。第十七,规范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好信息发布后的处理工作,在信息发布前,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第十八,加强对期货公司会员的监管。第十九,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机构的监管,继续完善监管执法机制。第二十,持续扩大监督管理范围,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第十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扎实推进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监管,支持期货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控对外部风险。第十七,深化对外**,强化监管科技运用。第十八,更好发挥期货公司的信用作为功能,提高期货公司的“顾”效应。第十九,扩大服务范围,扩大期货公司牌照,为境外期货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供便利。第二十,进一步推进高标准、高标准期货公司**。第二十一,进一步推进基金、保险、银行、证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投资。第二十二,提高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二十三,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提高期货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第二十五,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境内外交易者保护等方面的作用。第二十六,加快推进期货公司的发展,着力提升期货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第二十七,积极推动期货行业转型升级。第二十八,加快期货公司外资股比和外资股比,合理调整企业持股比例,降低投资者的资金门槛。第二十九,完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制度体系,增加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比例。第三十,强化机构投资者保护。第三十一,推动期货公司服务专业机构投资者退出。第三十二,完善风险管理公司服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更多动力。第三十三,完善期货公司管理体系,优化境外中介机构和外资机构投资者的范围。第七,健全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提升境外机构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影响力。第八,进一步完善创新监管方式,持续推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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