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期货交易所正在起草相关法规征求意见,这是继2005年***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后第二个颁布的新修订。
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在其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对会员可以进行组织安排、调整、调整期货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和接受客户委托为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托管与转帐业务以及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其它业务资格,以及经中国***批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业务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所的注册制也做出了以下调整:
一是允许期货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以本所制定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基准,结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期货公司不得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增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二是允许期货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提出的要求, 其所在公司对其客户的要求。
三是允许期货公司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期货公司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开立交易编码,须于2006年2月1日起核准。
四是允许期货公司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期货公司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开立交易编码,须于2006年2月1日起核准。
五是允许期货公司对其客户的期货交易编码申请变更为集中式管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所提出的客户已同意的客户为其期货交易编码的客户,应当在办理集中式管理之前,将期货公司的客户身份资料提交中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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