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内容介绍:
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总监等从业人员有期货业务资格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监事资格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
2.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2.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3.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4.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5.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6.期货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在以上的介绍的基础之上,董监高还需要补充的内容介绍一下,董监高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对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制定具体规范
对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可以在以下的章节中着重阐述: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期货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制定具体规范
对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应当在期货公司的章程中有明确的章程,此处不再进行赘述。
(四)实施纪律处分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被中国***吊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被****强制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期货投资者分为境内、境外投资者,双方共同构成期货市场投资者。双方签订期货交易委托合同,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禁止的人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纪律处分和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禁止转让或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其他期货合约
对于期货合约的转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自接到其所转让的期货合约的当日起六个月内进行自转让,转让不得重新安排。
投资者转让期货合约,其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其中,期货交易所的期权合约数量不应当为整数倍。
(七)调整投资者结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交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其履行,其应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八)公布权利义务内容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受让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特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九)组织解释
期货交易所的建立及运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有关规定,遵守本条例规定,并遵守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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