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证监许可[1998]91号)第三章第四十条 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金融业务;
(二)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政策;
(三)有良好的市场经营管理,合法经营风险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五)无**信用记录,无**信用记录;
(六)从事金融业的人员;
(七)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誉记录,无**信用记录;
(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基本财务制度、规范的诚信记录,通过资本市场诚信记录获得行业协会的执业认证;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深市没有最低,证
准信用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未被禁止从事证券投资;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最近三年无**信用记录。
三、开户的朋友请听我讲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证监许可[1998]91号)第二章第
3、开户代理人,应当向开户代理人出示***及***原件,并在所开户代理人的授权下填写《开户代理人基本信息表》,向开户代理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及相关的销户手续;
(七)交易所经备案的机构,对证券账户的开立及相关销户手续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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