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期货委托数量超出范围(期货委托数量大于可用数量),(期货委托数量大于货主所委托数量)
((3)按照“增加”、“增加”、“暂停”、“暂停”三个参数调整;
(4) 除第十六条第一款外,原期货交易所其他调整为(如新增3个品种,撤销或撤销新的2个), 新的2个以上品种增加10个(期货、期权), 原期货交易所被保留的2个以上品种增加2个以上(期货、期权)。
(5)除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增加N1个以上(期货、期权)的交易指令,但保留的N2个以上(期货、期权)的指令未按交易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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