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对冲风险、套期保值和投机等功能。为规范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内地注册登记的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和客户。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商品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期货合约的行为。商品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由其会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集中交易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交易资格
自然人或者法人经期货公司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知识,并接受相关风险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交易方式
商品期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并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公布。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
第五条 合约单位
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投资者每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一个合约单位。
第六条 交易限额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每个合约的单笔交易限量和投资者持仓限量进行规定。投资者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进行交易。
第七条 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必须向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会员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和计算方式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平仓规则
投资者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可以随时平仓。平仓时,投资者需要按照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九条 交割规则
商品期货合约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交割,也可以选择平仓。交割时,投资者需按照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割。
第十条 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持仓亏损达到保证金账户净值的规定比例时,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会员有权对投资者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进行强制平仓。
第十一条 风险警示
商品期货交易存在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商品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在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的风险警示。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按照期货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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